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254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郭銘峯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簡芬蘭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簡芬蘭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簡芬蘭固於民國103年7月14日死亡,惟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 簡曼雯 未拋棄繼承,是並無「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之情形,依上揭之規定,自無聲請法院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選任管理人之原因,聲請人遽為聲請,於法無據,應不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