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31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31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四二八號
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 林麗鳳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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