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31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31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三一四一二號
債權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代理人 張惠雯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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