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郭峯耀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峯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輔助人 郭呈郁 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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