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4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戶籍資料所示,債務人 劉進發 係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承上,並請具狀陳報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