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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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73號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84,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7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1,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91,2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