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告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森
一、上列原告間請求被告臺中市政府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8萬4,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7萬9,1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