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67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9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濘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86號、第5927號、第11040號、第16645號、第17579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2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9月13日上午10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7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966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9日上午10時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
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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