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債務人 蔡春盛 即異議人8號上異議人蔡春盛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3年6月20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13年8月5日,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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