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度再審字第181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再審字第181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1年度再審字第1816號再審議聲請人 蔡宏修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復為同法第38條第
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再審議聲請人蔡宏修(下稱聲請人)原任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前因涉及關說刑事案件並教唆偽造刑案證據為他人脫罪,監察院認其言行放蕩,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規定,移送審議。本會於
84年3月3日以84年度鑑字第7558號議決(下稱原議決),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之懲戒處分。聲請人不服,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迭經本會分別以無理由或不合法駁回其聲請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原議決、最近一次之再審議議決(101年度再審字第1802號)及歷次再審議之議決聲請再審議。經核其所持理由及相關證據,與前此多次再審議聲請之理由及所憑之證據無何差異,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規定,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佳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