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王麗梅 張源泰 被告 許惠瑄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王令冠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