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1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125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

被告 張建富張太崇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12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26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238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

起至民國111年1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4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

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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