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125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12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4月26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238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5日
起至民國111年1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4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
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