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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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322號
原告 賴剌倪 (CHANLAILANICORRE)
訴訟代理人 詹瀛洲
被告MYSELLTAMMIDAOJU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苗小字第57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郭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