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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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322號

原告 賴剌倪 (CHANLAILANICORRE)

訴訟代理人 詹瀛洲

被告MYSELLTAMMIDAOJU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苗小字第57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郭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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