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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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銀霜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主張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97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債權人即被告陳銀霜於分配次序3、4各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7,760元、500萬2,000元及510萬4,932元均應剔除等語。若原告前揭起訴之主張為有理由,原告之債權尚有765萬2,387元未獲清償,則原告就訴訟標的之利益為765萬2,38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765萬2,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834元。
㈡、另提出被告陳銀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