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63號原告 張登周 被告 張文村
劉秋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路
○○○巷○○號房屋遷讓返還,應以房屋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740,400元(計算式:1,800+738,600=740,400,參卷附房屋稅繳款書)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㈡原告聲明第二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853,000元,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53,000元。
㈢原告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性質上屬於附帶請求,不另徵裁判費。
㈣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3,400元(計算式:740,40
0+853,000=1,593,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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