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15號聲請人 洪東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瑞雪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原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
三、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四、案外人 洪東淞 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五、相對人洪瑞雪、 陳淑玲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