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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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2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蕭瑞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蕭瑞瑩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