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原告 盧功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 劉金枝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1月12日所為之103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而於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與判決主文相符者,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附圖G部分面積為358.53平方公尺,而判決
主文第2項記載原告於附圖G之應有部分為5分之2,143.412平方公尺,較原告於G部分實際應有之面積短少1.683平方公尺,如以100分之40.4計算,則原告於附圖G之面積為144.846平方公尺,較實際應有之面積僅短少0.249平方公尺,故為求精確及使原告之損失降至最低起見,原告於附圖G部分之應有部分實應更正為100分之40.4,被告 劉黃金枝 等人之應有部分則應更正為100分之59.6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原告於附圖G部分之應有部分應更正為100分之40.4云云,惟查,本件判決所表示者即係法院得心證之理由,又判決理由所揭示之分割方法與判決主文互核並無不符,亦查無系爭複丈成果圖與本件判決主文所示各編號面積有不符之情形,並無所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可言,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