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達欣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達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達欣前犯重傷害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6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43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惠敏
法官章曉文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