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債務人 陳信文 債務人 陳林暖香
一、㈠債務人陳信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伍仟貳
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信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陸佰肆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信文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林暖香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陳信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柒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信文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林暖香負清償責任。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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