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572號裁定將本訴移送本院,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