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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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告 薛紹君 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 律師被告 陳俊昌 即瀚宇文化事業企業社
立麒數位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俊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主文欄一、二關於「自10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112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參見事實及理由欄五即知),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