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42號聲請人達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42號聲請人達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