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SPEQGmbH法定代理人GuenterKrauter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 律師
邱若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泊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PoyangHoldingsLtd.、 劉邦忠 (即BenjaminLiu)、 劉瀚之 (即AndrewLiu)、張秀鈴(即DoriaChang)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35,902.33元,依起訴時民國106年5月22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美金匯率為29.69,經換算為新臺幣9,972,940元(計算式:335,902.3329.69=9,972,940.17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