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志彥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吳羚嘉 法定代理人 吳美姍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林志彥(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起收養吳羚嘉(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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