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36號債權人宜蘭縣礁溪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竹村 代理人 張坤旺 債務人 蔡淑香 債務人 蔡浴沂 債務人 蔡曹阿傳
一、債務人蔡淑香、蔡浴沂、蔡曹阿傳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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