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琮友 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債權人清冊(紅、綠色聯單)「正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薪資所得係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惟提出之薪資給付通知單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請補提任職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明細資料佐證,及說明目前每月薪資若干。
(四)請提出受扶養之人 彭江枝梅 103、104、105年度所得、財產及戶籍資料。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說明彭江枝梅除聲請人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為何人?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受扶養人 彭仲賢 之每月扶養費用總計為何,及聲請人之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聲請人配偶 何嘉玲 103、104、105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及分攤扶養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說明配偶有無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方式為何?
(六)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中包含房屋租金6,000元、3,000元,其中承租高雄房屋6,000元部分,該房屋出租人( 何嘉雯 )與聲請人(或聲請人配偶何嘉玲)有無親屬關係?如何繳納房屋租金?另支出3,000元租金部分,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繳納證明資料。
(七)聲請人主張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水費支出500、300元、電費支出710元、760元、瓦斯費支出950元、650元、管理費支出2,344元、油資1,000元、手機費600元、電話費230元,請說明如何計算得出?
(八)聲請人主張收入中包含母親之老人年金,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彭江枝梅或彭仲賢)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三)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