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鳳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常創造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6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365元,尚應補繳2,765元。
二、被告 葉應萱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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