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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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51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楊柏恩
蔣娟娟
洪靖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官厚賢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何美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111年4月14日110年度中簡字第360號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蓓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高偉庭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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