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69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碧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既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及具狀陳明票據遺失過程。
二、請提出委任狀正本(委託人法定代理人張碧妹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三、請提出載有掛失日期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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