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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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沛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沛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謝沛桓因幫助詐欺(2罪)及幫助恐嚇(1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如附表所示,前2罪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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