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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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坤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坤勝因詐欺、偽造文書等1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11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確定判決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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