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468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469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70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71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72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73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74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75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76號98年度交聲字第1477號原處分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代表人 陳子敬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如附表所示日期、號碼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亦著有規定。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者,自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裁決機關業已為裁決處罰之案件為限,易言之,異議人對交通違規之異議應針對上開機關之裁決案件,始得為之,如尚未裁決,既無行政處分亦無受處分人,自無從聲明異議。
二、經查:
(一)異議人於附表「違規事實」欄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通行如附表所示收費站之ETC車道不依規定繳費,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逕行舉發,並填掣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事實,有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下稱旗山監理站)民國98年4月2日高監旗字第0980003086號函、交通○○○區○道○○○路局(下稱高速公路局)98年3月25日業字第0986002032號函在卷可參。
(二)又旗山監理站上開函文係通知異議人於98年4月19日前辦理包括本案10件在內之92件交通違規罰鍰之繳納,此觀旗山監理站、高速公路局上開函文即明。是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書(狀載日期為98年4月30日)記載:「為不服高監旗字第0980003086號等92筆有關506-NN號車違規壹案,請求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等語,應係針對如附表所示及其餘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而上開通知單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規定之裁決,異議人對之聲明異議,已難謂合法。另本件異議人上開交通違規事件,皆尚未經裁決,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異議人未經原處分機關裁決而聲明異議,揆諸前揭說明,其異議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不得補正,自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吳書逸附表┌──┬─────┬───────┬─────────────────┬───────┐│編號│案號│違規時間/地點│違規事實│舉發通知單號碼│├──┼─────┼───────┼─────────────────┼───────┤│1│98年度交聲│97年12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字第1468號│新市收費站北上│(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7日10時46│ZDR016846號││││(第2車道)│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2│98年度交聲│97年12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字第1469號│新市收費站南下│(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8日18時39│ZDR016847號││││(第13車道)│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3│98年度交聲│97年12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字第1470號│新市收費站北上│(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14日6時37│ZDR016848號││││(第2車道)│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4│98年度交聲│97年12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字第1471號│新市收費站南下│(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14日15時23│ZDR016849號││││(第13車道)│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5│98年度交聲│97年12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字第1472號│新市收費站南下│(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22日17時4│ZDR016850號││││(第13車道)│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6│98年度交聲│97年12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字第1473號│新市收費站北上│(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28日6時55│ZDR016851號││││(第2車道)│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7│98年度交聲│97年12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字第1474號│新市收費站南下│(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28日18時19│ZDR016852號││││(第13車道)│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8│98年度交聲│97年12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字第1475號│新市收費站北上│(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29日7時57│ZDR016853號││││(第2車道)│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9│98年度交聲│97年12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字第1476號│新市收費站南下│(卡片餘額不足,96年4月29日12時41│ZDR016854號││││(第13車道)│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10│98年度交聲│97年12月26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公警局交字第│││字第1477號│新市收費站北上│(卡片餘額不足,96年5月1日7時0│ZDR016855號││││(第2車道)│分過違規地點,經重新通知應繳人,至││││││繳費期限97年12月25日止未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