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75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李晉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晉廷於104年2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5年,貸款利率前三期採固定利率3.88%計算,第四期起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5.61%機動調整計算,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雙方立有信用借款約定書一紙為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9年8月10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契約書帳戶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賴日添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27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晉廷│自民國109年8│至民國109年9│年息6.41%│││170191││月10日起│月10日止││││元│├──────┼──────┼───────┤││││自民國109年9│至民國110年6│年息7.692%│││││月11日起│月10日止│││││├──────┼──────┼───────┤││││自民國110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6.41%│││││月1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