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原告 張育獻
陳雪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彥儒 律師被告 賴信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67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