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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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1號原告銘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一銘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炳增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告韓商現代樂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炯大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