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杜青嫻(DOTHANHNHAN)被告杜文瓊(DOVANQUYNH)越南籍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文瓊(DOVANQUYNH)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杜文瓊(DOVANQUYNH)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業已坦承犯行,經考量被告所涉本件犯罪情節之輕重,及侵害社會法益之情形,並羈押對於被告權利之侵害等因素,衡諸比例原則,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即被告之姐杜青嫻(DOTHANHNHAN)聲請具保,請求准予被告停止羈押,核無不合,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聲請人之上開住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