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4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告翊鑫染整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法定代理人 吳天鈞 住同上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0萬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259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尚不足8萬3,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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