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日東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全通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6,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