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原告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58,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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