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再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再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伊倫 律師
       吳春生 律師
上 一 人 乙○○
複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2,6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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