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4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41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25日下午2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
費明細帳單及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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