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60號
第1561號第1562號第1563號第1564號第1565號第1566號第1567號第1568號第1569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2、27號國家賠償事件、104年度聲字第1488、1516、1522、1525、1632、1887、1981號及105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該條以外但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有規定。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號、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再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應以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10案之承審法官被聲請人依法聲請迴避中,又有他案被聲請人依憲法第24條提起告訴中,竟未依法自行迴避,仍枉法越權參與審判,且未按聲請狀內事項核辦,亦未按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等狀核辦,故意違背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國家賠償法第10條之規定,枉法裁判,並故意隱匿案內應迴避之法官等大名,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請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規定、民法第92條、第93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等規定,聲請命各該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國家賠償及聲請迴避事件,已於如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分別裁定駁回附表所列當事人之起訴或聲請而告終結等情,此有本院各該裁定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事件終結後,於105年6月16日始具狀聲請附表所示事件之承審法官應自行迴避,此有本院之收狀戳印可稽,是上開承審法官已因各該事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且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此外,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僅泛稱承審法官違法亂紀、枉法裁判,然未提出任何應迴避之具體事狀,更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於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自與聲請迴避之要件不符。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陳彥君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
┌──┬──────────┬─────┬─────┬───────┬─────────┐│編號│聲請迴避案件│案由│承審法官│裁定日期-民國│當事人│├──┼──────────┼─────┼─────┼───────┼─────────┤│01│105年度重國字第12號│國家賠償│ 黃明發 │105年1月18日│魏高明│├──┼──────────┼─────┼─────┼───────┼─────────┤│02│105年度重國字第27號│國家賠償│ 何若薇 │105年5月17日│魏高明│││││││廖秀松│├──┼──────────┼─────┼─────┼───────┼─────────┤│03│104年度聲字第1488號│聲請迴避│ 黃柄縉 │104年10月30日│魏高明│││││ 吳佳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林欣苑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廖秀松│├──┼──────────┼─────┼─────┼───────┼─────────┤│04│104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4年10月23日│魏高明│││││ 劉素如 ││ 魏陳秀芳 │││││ 楊雅清 ││廖秀松│├──┼──────────┼─────┼─────┼───────┼─────────┤│05│104年度聲字第1522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4年10月23日│魏高明│││││劉素如││魏陳秀芳│││││楊雅清││廖秀松│├──┼──────────┼─────┼─────┼───────┼─────────┤│06│104年度聲字第1525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4年10月23日│魏高明│││││劉素如││魏陳秀芳│││││楊雅清││廖秀松│├──┼──────────┼─────┼─────┼───────┼─────────┤│07│104年度聲字第1632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4年10月23日│魏高明│││││劉素如││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楊雅清││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08│104年度聲字第1887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4年11月10日│魏高明│││││劉素如││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楊雅清││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廖秀松│├──┼──────────┼─────┼─────┼───────┼─────────┤│09│104年度聲字第1981號│聲請迴避│黃明發│104年12月22日│魏高明│││││劉素如││廖秀松│││││楊雅清│││├──┼──────────┼─────┼─────┼───────┼─────────┤│10│105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迴避│ 姜悌文 │105年4月25日│魏高明│││││ 林佑珊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徐淑芬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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