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更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祖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101年度聲字第68
5號第一審刑事裁定(檢察官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4月27日以101年度抗字第44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祖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祖泉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祖泉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1日│100年3月31日為警採尿│100年3月31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46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552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55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8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78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7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83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788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788號││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備註││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78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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