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83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胡昭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萬伍仟 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1,764元10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5%無無220,309元105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5%313,417元105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