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杰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他字第1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杰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853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711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09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經鑑定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853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711號判決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09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有上述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大麻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電子煙機身1支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2研磨器1個檢出大麻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3圓形塑膠盒1個4方形塑膠盒1個5圓形矽膠軟盒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