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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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卷附之本票(票號:CH399959~CH399961),其票面金額總計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與聲請人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不符,請查明是否有誤寫之情事,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