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6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訓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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