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素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淑玲陳俊郎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肆萬捌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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