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17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傅裕翔
9號債務人 傅守廉
9號債務人 林秀芝
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傅裕翔於民國92年間就讀國立聯合大學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傅守廉,林秀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1筆,共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實際動用金額合併計算計149,758元,又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日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97年07月01日)滿一年之日之次日為開始攤還本息之起算日;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本款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息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100年06月01日應還日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11,170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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